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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大学与罗氏药厂的专利权之争

看到in the pipeline里关注斯坦福大学与罗氏药厂之间的专利之争,这场旷日持久但意义重大的官司现在在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手里,简单关注了一下,1998年斯坦福大学的一位博士后与一家小公司CETUS合作开发如何来评估对艾滋病治疗的疗效,方法是用PCR检测精液里的HIV,当时这位和他工作的实验室和Cetus签署了协议,说一旦开发出产品并获得专利,Cetus有专利所有权,之后罗氏购买了Cetus。

之后斯坦福的科学家开发出来了检测方法,斯坦福大学申请了专利,但罗氏公司开发出了试剂盒,这个试剂盒里涉及到斯坦福获得的专利技术,所以斯坦福要求罗氏给专利使用费,但罗氏认为斯坦福的专利是非法的,因为当年斯坦福和Cetus签署的协议说专利权归Cetus,可以明显看出这里的你争我夺。

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法案,即1980年的Bayh-Dole Act,我对法律是完全的门外汉,但这项法律是用来限制在大学工作的科学家用在工作期间开发出来的技术申请个人专利的,就是说你拿了联邦政府的科研经费,得到了大学的支持,就失去了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的权利。基于这个法案,斯坦福大学说,当年和Cetus签署的任何关于专利权的协议都是违背这个法律条文的,因为大学的科学家没有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当然也不能放弃这个本来就没有的权利。

很多大学和美国联邦政府都站在斯坦福大学一边,很多药厂都站在罗氏一边,就看最高法院如何判决了。不管这么判决,其意义都很深远,听我的粗浅分析。

首先如果大学获胜,药厂对和大学的任何合作都将更加警觉,因为大学不再是学术自由的殿堂,而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公司,很会玩法律条文,这个将限制药厂和大学之间的更加开放和深入的合作。但现在的科研经费的形势很不好,从联邦政府拿经费更加困难,就是说大学和在大学工作的科学家们更需要药厂的钱,或是需要和药厂进行更深入的合作,判大学胜诉,将在这种合作的潮流上加上一道门槛。

如果判药厂获胜,很多人认为这个可能性很大,这将伤害大学作为一个独立科研机构的利益,因为现在的趋势是,大学越来越公司化,每个大学都雇佣了一大批律师打手,维护自己的利益,大学失败,将会促使大学设置更多的条文框框,这些都将限制科学家和药厂之间的合作。

可以看出,利益保护促进了封闭与保守,科学家和律师们在一起,律师们不会更科学地想问题,而会用很多条文给科学家们带上枷锁。蚂蚁作为个体非常弱小,而作为群体则很有智慧也很强大,而人正好相反,其根本原因就是个人利益,团队利益,公司利益,国家利益等等利益都需要保护,正因为有了这些团体的利益,才会有利益的冲突,小的是争吵与官司,大的就是战争。

不管怎么样,不管这场官司谁胜利了,科学家都是失败者!

是什么限制了中国近代科技的发展?

最近读一本1943年出版的科普书,名字叫“Out of the test tube”,当读到1791年法国化学家Nicholas LeBlanc因为发明了从盐里提炼苏打的方法,被巴黎科学院授予2400 Livres (是法郎之前的一种货币)的奖励,但他从来没有收到过这笔钱,之后的法国大革命终止了他的专利,他的工厂被抢劫,1806年因为贫穷和绝望自杀了。我很惊讶,居然1791年的时候法国就有了专利保护。

带着疑问查找了一些专利史的资料,发现1421年意大利的弗洛伦萨共和国就颁布了专利保护法,之后1474年,也是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国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1449年英国颁布的专利保护,可以保护发明人的独有权20年,在这之前古代希腊据说早就有类似于专利保护的法律。

联想到中国,如果谁家有什么绝技,能保障对这种绝技所有权的方法,完全是靠自己的力量,传男不传女,配置中药的过程完全保密,因为一旦绝技或方法被别人知道,别人马上就能生产和你一样的东西,有专利的概念,也有保护的意识,但这不关法律官府和皇帝什么事。

以前当人们讨论近代中国科技落后的原因的时候,大多归罪于万恶的科举制度,重文轻理,视发明创造为奇技淫巧,但此乎没有人谈到因为缺乏从政府层面上的对专利的保护,极大的限制了科技的创新和传播。

怎么专利保护的意识就从来没有被皇帝们想到呢?中国的科技也因此被压抑了几百年。当然限制中国近代科技发展的原因有很多,但对专利意识的漠视,也许是问题的症结所在。